各班:
为持续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 〔2013〕30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就做好我校2023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我校2023届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以下简称“七类人员”)。注:本科生若专科阶段成功申请过的,不可重复申请。
二、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1、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2、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社保卡复印件;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证明等复印件,具体材料要求参见 《十堰市2023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指南》(附件2)。(所有材料均需两份,一份学校备档,一份人社部门备档)
(二)初审公示。各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相关证明材料需审核原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审且一致,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核时间,并加盖系章。就业指导中心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报送。各系将个人申请材料整理汇总,并填写完整的《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附件3),一并于10月10日上午下班前报送至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四)审核。就业指导中心将各系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报经学院审定后报送至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资金发放。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按规定将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保卡账户(仅限申请人本人社保卡账户,且已激活)。
四、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符合条件毕业生给予每人132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十堰市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系要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和帮扶措施,使毕业生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为毕业生实现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各系要高度重视求职补贴的申报、发放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和衔接,认真落实发放工作责任制,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各系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组织有序、公开透明,做到应报尽报,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严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各系要严格对照要求,把好审核关。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